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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律师 手机号码:13071190699 执业证号:11101200510865887 执业机构: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主任  首席合伙人   专长领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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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尼镜头未在说明书内标明对焦方式,消费者将其告上法庭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8-01-22 16:38)    点击:243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王洋)日前,消费者易先生向本报反映,其购买的索尼镜头Vario-Tessar T FE 24-70mm F4 ZA OSS在拍摄视频时,存在无法手动准确对焦问题。原来,这款镜头采用的是电子对焦方式,而非机械对焦方式。但易先生认为,该产品说明书中并没有对对焦方式进行详细介绍,所以造成了自己的“误购”。

  消费者:说明书上没有必要的说明、标注,

  “今年6月,我在拍摄视频时发现自己购买的索尼镜头Vario-Tessar T FE 24-70mm F4 ZA OSS在手动对焦时出现问题。索尼官方客服给我的答复是由于该镜头设计特性所导致。即这款镜头采用的是电子对焦方式,而非机械对焦方式。”易先生对记者说道。

  那么,两种不同的对焦方式会对使用者造成怎样的影响呢?,易先生进一步解释道:“索尼这款镜头是依照转动对焦环的力量与速度来确定焦点位置。简单来说,就是在同样转动的幅度下,不同的手部转动力量所产生的焦点位置都不一样。而无法像机械对焦环一样依照对焦环转动角度(转动幅度)与路程距离来测量确定好焦点进行准确对焦。人每次使用手的力量都会有变化,无法保证每次转动对焦环时的用力都一样,也就无法保证每次在不同力量下转动对焦环所产生的焦点距离变化程度都一样。”

  易先生告诉记者,他在查阅了产品说明书后发现,索尼中国并未将这一重要的对焦方式特性在镜头产品说明书中告知消费者。“这就导致了消费者选择购买镜头时,无法因为镜头的不同设计特性和不同对焦方式来区分、选择与购买镜头。如果我在购买之前可以通过镜头的说明书得知该款型号的特殊设计与这种设计将会导致的使用性能,使用方式,使用效果上与其他设计的区别和不同,我就可以根据我的需要决定选择购买该种设计的镜头或者不购买该种镜头。”易先生认为,这种未做区分提醒消费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隐瞒了产品特殊性的关键信息,误导了消费者的选购。

  索尼:尚无统一关于镜头对焦方式的标准

  针对易先生的投诉,索尼公关部薛经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Vario-Tessar T FE 24-70mm F4 ZA OSS镜头采用的是电子对焦方式。相比于机械对焦镜头的“固定对焦行程距离”,采用这一方式可以在手动对焦速度和对焦精度方面自由切换满足不同需求。

  她表示,目前国家或行业并没有统一的关于镜头对焦方式的标准,各品牌企业有权自行根据企业标准设计镜头产品的相关规格。据索尼方面知悉,除该镜头之外,其他品牌的部分主流镜头产品也有采用类似设计的情况。

  “我司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商基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要求而介绍产品的主要功能、规格、使用方法、维护保管、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基本信息。针对该镜头对焦功能所采用的对焦原理、对焦方式的特点及与其他镜头对焦方式的差异方面的描述,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在该镜头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内容。我司亦查询其他品牌的类似产品,其相应的说明书也同样未就此予以说明。”在给记者的回复中,薛经理这样说道。

  对此,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李圣律师表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性能、使用方法说明书、等有关情况”。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利知晓“手动对焦还是机械对焦”,以及该种对焦设计的镜头在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这种知晓的权利,法律要求商家在消费者购买之前明示说明,以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而不是在消费者发现问题后,商家再事后辩解推卸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商家的行为侵害到消费者权益,双方可以积极协商解决或者通过消费者组织、甚至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维权。

  业内人士:在新浪微博 海达郝

  索尼这样未在镜头说明书上标注足以影响消费者是否选择购买该款镜头的说明信息,属于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关键信息。而在我发现问题向索尼客服反映后,索尼客服并不认为自己存在问题。按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款规定“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索尼的行为属于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要求索尼中国对我进行3倍价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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