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圣主任做客北京电台警法在线节目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8-01-22 16:40) 点击:3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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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话题一:儿子拔掉呼吸管后母亲死亡 涉故意杀人 背景: 10月31号,四川省眉山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57岁的朱素芳被一辆疾驰的摩托车撞成重伤。经全力抢救后,朱素芳虽然恢复心跳,但却因特重性脑伤,仅能在重症监护室里靠呼吸机维持心跳。 11月2号下午,儿子郑某和姐姐获准进入重症监护室探视,在得知母亲已经脑死亡,救活希望几乎为零的情况下,看到躺在病床上面目全非的妈妈,郑某取下了母亲的呼吸管。朱素芳在当天下午去世。随后,当地警方经初步调查,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对郑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事件经华西都市报深度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人民网、新华网、腾讯网等100多家网站转载了这起情与法的纠结事件。 医院多名护理人员证实,郑某某等人拔掉呼吸管后,很快就被医护人员刘某发现了。据刘某介绍,之前家属就有过放弃的念头,自己与同事曾就此事跟郑某某等进行过沟通,提出了应对方案,但遭到了家属拒绝。“我们说你要放弃治疗,就签字放弃,但他们说不可能签字。” 悲情背后的真实情况:华西都市报:其实,自从朱素芳入住重症监护室,医护人员刘某和其家属接触比较多,也很同情家属:他母亲伤得特别重,他看到他妈妈花费比较大,又要筹钱,又要愁病情,也很恼火。虽然有过冲突,但他们对我们没有恶意,没有想要伤害我,也不是故意针对我们。 不过,在朱素芳死亡一案中,拔掉呼吸管与朱素芳的死亡究竟有无关联,目前尚未得到定论。 记者采访了朱素芬的儿子郑某某,郑某表示:拔去母亲呼吸管的做法实属无奈,“确实是没有办法了,医院说了几次,说没多大希望了,医院不断地喊我们交钱,我们脑壳都大了。 相关案例 深圳“拔管丈夫”被判缓刑 2009年2月9日16时许,文裕章妻子胡菁在家中昏倒,治疗期间胡菁一直昏迷不醒,医院发了病危通知书。 7日后,文裕章探望,将胡菁身上的呼吸管、血压监测管等医疗设备拔掉。护士与医生见状上前制止,文阻止医生救治,并说病人太痛苦了,要放弃治疗。约1小时后,胡菁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死亡原因为死者住院期间有自主心跳,而无自主呼吸,由呼吸机维持呼吸,被拔去气管插管之后致呼吸停止死亡。 2010年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拔管丈夫”文裕章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检察院抗诉。广东高院终审裁定,维持深圳中院的一审判决。 嘉宾问题: 1、在朱素芳死亡一案中,拔掉呼吸管与朱素芳的死亡究竟有无关联,目前尚未得到定论。这个死因很重要? 李圣律师:就目前显示的信息来看,患者病情危重,但对于这种既有疾病本身因素、又有人为拔除呼吸管,多因一果的案件中,拔除呼吸管到底是主要、同等、次要、还是轻微责任,是一个自然科学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目前我们国家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来明确需要多大的参与度才构成刑事案件或者在刑事处罚中如何量刑。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会作为一种量刑因素来考虑。 2、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对郑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如果母亲的死因是与“拔呼吸管”有关,儿子涉罪吗?为什么? 李圣律师:涉嫌犯罪。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正是由于人具有生命权,本案郑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涉嫌故意杀人。 虽然诊断为脑死亡,但脑死亡并不等于法律意义的死亡,我国法律对于死亡的标准还是心跳呼吸停止。以拔除呼吸管的方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这种做法在当前是与我国法律相悖的。 3、如果拔管不是导致死亡的原因,是否还构成犯罪? 李圣律师:如果不是死亡的原因,则不构成犯罪,但以我的专业知识来看,本案的拔管行为肯定加速了患者的死亡,我们务必要相信任何一位公民,在他生命历程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的行为比如殴打、刀砍、枪杀、下毒、拔管等行为加速了患者死亡,则涉嫌犯罪。 4、主动拔管与放弃治疗有什么区别? 李圣律师:我认为都可能涉嫌犯罪。只是在法律上认定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主动拔管,是以作为的方式,比如拔管,希望并促使患者死亡的结果发生,这是刑法上的直接故意,放弃治疗,是以不作为的方式,比如医务人员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积极救治,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这是刑法上的间接故意。 如果是患者生前意识清醒时明确表示放弃某项治疗方式,比如手术、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等,则那是患者对自己的生命享有处置权、自决权。否则任何人不可以任何道德、非道德、经济、病情等缘由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 5、如果母亲当时已经是“脑死亡”,与“拔管”是否涉罪有关吗? 李圣律师:一样涉嫌犯罪。 脑死亡是一个临床诊断,卫计委有明确地判定先决条件、临床判定,确认试验,判定时间,判定人员资质,而且脑死亡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死亡,医学自然科学上的脑死亡者仍是自然人,仍是国家公民,享有全部、完整的生命健康权益。 如果在法律层面这样的社会活动中肆意使用所谓脑死亡标准,并突破医学自然科学范畴滥用于法律关系中,必将造成非常可怕的局面。 6、“脑死亡”是否是死亡? 李圣律师:脑死亡,并不是死亡。我们国家的死亡标准的呼吸心跳停止。我们常说的脑死亡患者是有呼吸心跳的,或者只是需要器械辅助呼吸,人体仍然有生理上的新陈代谢。 7、这起悲剧也让“安乐死”立法问题的呼声再起。有人认为,假如有类似立法,郑某就可以依法替正在遭受痛苦,且毫无生还希望的母亲作出选择,而不是盲目地取呼吸管。事实上,安乐死问题想象的那样简单? 李圣律师:我们国家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实现安乐死合法化,这涉及到民间传统文化,宗教,法律,伦理等一系列问题,这和瑞士不同。世界范围,明文规定“安乐死”合法的国家也寥寥无几。毕竟尊重生命是一个普世的价值观。 8、 生活中不少所谓“谋杀”亲人的家庭人伦案件,背后有哪些思考? 李圣律师:我都不记得有多少次遇到这样的咨询“要不要放弃治疗”。 放弃治疗的原因大致两种,费用困境,病情危重。 如果单一的患者家属,因为无法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而放弃治疗,那我们的政府可能存在失职,没有保护好他们基本的医疗救治权。政府就应该制定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体制,并且得到良好实施。 比如本案当中,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国家应当而且已经建立交通事故救济基金。可是这个钱为什么就在这里好像无从谈起一样!钱到哪里去了? 又如深圳的拔管丈夫,哪怕是自身疾病而需要继续治疗,国家亦有义务兜底承担基本费用。 另外,如果病入膏肓的患者在清醒之时,他自己享有生命的维护和支配权利。比如决定是否采取有创治疗。否则,任何人不得决人生死。 我们都有老去的一天,可能会卧病在床,除非我们自己决定,秉承对生命的尊重这一普世的人类良知,任何人不能决定让我们去死。否则必将引发一系列生命、财产、道德、宗教问题。现在广泛存在的医生和家属签字约定对患者的放弃治疗,都涉嫌共同犯罪,这样的事情屡屡发生,翻译过来其实就是医生和患者家属两人约定让另一个人去死。 话题二:妻子发现植物人丈夫有婚外情 2015-11-22 新华网 李某系百色靖西一公职人员,患脑溢血抢救期间,妻子整理其私人物品时,意外发现他“家外有家”。 人到中年,伴侣突然病危,不能不说是一种巨大打击。林女士为了给脑溢血的丈夫治病,她不惜耗尽家财,但最终丈夫还是成了植物人。更加悲剧的是,抢救期间,林女士还突然发现,身为公职人员的丈夫李某在外有女人,丈夫的一个硬盘里,里面全是丈夫和一名陌生女子的性爱视频和照片,标注的时间从2011年开始,直到事发时的2015年。她哽咽着说,“十几年的夫妻情分,拼尽全力的抢救,在这个优盘面前,瞬间成了笑话”。 林女士又发现了一份养老保险合同,丈夫以“配偶”的名义给他的情人刘某购买的,价值20万元,每月交纳2000多元保费,于2014年生效,,已交保费1万余元。令林女士痛彻心扉的不是金钱,而是丈夫关心起了情人的养老问题,还以夫妻名义赠送保险。 为了追回被丈夫偷偷送出去的共同财产,林女士向李某所在单位寻求帮助,得到的答复是,李某确与他人发生婚外性关系,但不能确认是“婚外情”还是“一夜情”,财产纠纷应由当事双方协商。林女士转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也遭到拒绝。 为了追讨回丈夫背着她送给刘某的共同财产,她曾委托律师和刘某进行过沟通,虽然明知丈夫送出去了金项链、现金等财物,但苦于没有直接证据,无法要回。 唯一有希望追回的,只剩下写有李某和刘某名字的保单。保险公司给记者发来了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合同经李某、刘某双方签字确认,合法有效。有效合同无法全额退保。 嘉宾问题: 1、丈夫送给情人的金项链、现金等财物,没有直接证据,林女士可以要回来吗? 李圣律师:很难!真实有两种,一种是法律真实,就是证据显示出来的,一种是客观真实,就是你我内心的认定。当两者冲突的时候,法庭会采信法律真实。 否则法庭上会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庭将无从裁决。 而本案丈夫将金项链、现金送给情人,法律上属于赠与行为,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从物权上讲,金项链、现金也并非像房产那样要求登记的不动产,很难认定财产权的归属、来源以及是否共有。 所以说,林女士要想追回这些财产,首先要证明丈夫送人财务,其次要证明这些财务属于共同财产,方能追回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 2、林女士向保险公司要求全额退保,认为:他们明明不是合法夫妻,以配偶的名义购买保险,怎么就能生效呢?保险公司回应:有效合同无法全额退保。那么,保险公司应该退保吗? 李圣律师:我没有看到这份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是如何约定的。如果这份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夫妻关系合法成立,则林女士的主张应该得到支持。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关系,则林女士的主张要想得到支持还需要进一步辩论。 因为部分条款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从民法上讲,只要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认可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法定无效或约定无效的情形,则合同有效成立。如果存在例如胁迫、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第三人利益,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法定无效情形,而本案合同“配偶”条款不真实,是否以及如何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需要林女士举证和辩论。否则只能按照约定解除或履行。 看到这个案例,我想起前面说到的拔管案例,这位林女士会不会和医生签字放弃治疗呢?这样做是不是合法呢?我的观点很明确,任何人无权决人生死,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如果真的出现这一幕,就涉嫌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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