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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律师 手机号码:13071190699 执业证号:11101200510865887 执业机构: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主任  首席合伙人   专长领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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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死扶伤与见死不救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1-22 16:42)    点击:297

  【同学问】如果病人或者委托人已经签署放弃抢救的声明,病人在临终时没有抢救后去世,那么,其他家属是否可以因没有及时抢救而起诉?

  或者另一种说法,病人自己或者家属是否有放弃抢救的权利?

  另外,如果癌症终末期,病人或者家属签署一旦病人心跳或者呼吸停止,拒绝积极的抢救措施比如气管插管、胸外按压或者送ICU进一步抢救,这样的知情同意是否有效?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一、有必要说一下律师的执业道德

  我想说一下律师的职业道德,比如我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告诉我一个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案件,以我的专业知识,十分明显是一起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那我是否应该告诉公安机关呢?

  不能,如果这样做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执业伦理是起始于客户的信任,律师也应是基于此才能接受委托,而律师不是要像牧师那样代表上帝倾听忏悔,而是要付出努力劳动让客户的利益最大化,并且对抗公权力的滥用、防止法庭的不公正。

  一旦律师成为客户的告密者,试想,谁还会相信律师这个行业,这是对整个行业的破坏,律师的价值也就随之消失。

  如果患方认为医务工作不予抢救而加速死亡,需要维权,家属信任律师并建立委托关系,律师应该尽力维护病患一方合法权益。

  如果医院或者医务工作者也委托律师,他的律师也应该尽力维护自己客户的合法权益。

  最终的结果由法庭来裁决医院、医务工作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也影响到行政机关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由此看来很显然,医院和医务工作者处于风险之中。

  二、医师的执业伦理也是起始于病患的信任

  病患信任医生什么?信任医生能够救死扶伤,这种信任是由来已久,与生俱来的,你说这是对医务工作者的最高或者最低要求都行,也就是说,无论你多么的能说会道,医务工作者的行为如果悖离救死扶伤,就不是患者所愿,哪怕有些文件看起来那么的理所当然,比如签署放弃治疗,放弃积极救治的文件。

  这种放弃不是病患求医的目的,也不是信任的初衷,不是医务人员接诊的价值体现。如果病患一方想放弃治疗,那为什么还要待在医院不直接回家或者为了患者减少痛苦去临终关怀医院,而是“嫁祸”于医务工作者,让医务工作者悖弃自己的誓言,让医务工作者做这种扭曲的事情?

  无论谁,无论是患者本人还是家属,要求医务工作者放弃抢救,都是悖离医务人员的执业伦理的,因为所有人都知道这种放弃就是要求医务人员“见死不救”,“见死不救”和“救死扶伤”完完全全是背道而驰,救死扶伤就是医务人员的天职,是法定义务不是医患双方的约定义务,而且是有入职誓言的。

  请问,一对夫妻吵架,夫说出了真心话“你去跳楼最好”,于是妻跳楼自杀,请问,医务人员是否施救,答案是肯定的,急诊抢救,医务人员知道是自杀,但根本就不会关心自杀他杀,只是急诊抢救。

  难道妻子在跳楼之前,写一个“跳楼后拒绝抢救”就能生效?医务人员就可以理所当然的不予抢救?那就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了。

  三、那么多的放弃抢救,放弃抢救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真实原因是什么?

  有这样一个案例,患者肾功能不好,心衰,病情很重,拖欠260元医疗费。科室负责人和家属谈话说,患者的治疗价值不大,家属信以为然,将患者接回家,吃些草药,略尽孝心。

  可是患者在接回家一周还没有呼吸心跳停止,精神反而逐渐好转起来。

  由于患者欠费,如果不能追讨,科室将考核到管床医生,而当管床医生催要260元医疗欠款的时候,家属十分气恼和鄙视油然而生。

  如何来判断医生的告知是出于专业的公允?

  无论家属还是病患本人,由于医学知识的匮乏,是否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是基于医务人员的告知,这种告知需要医务人员基于执业伦理的公允,才能达到让病患一方知情、理解,然后做出决定。

  每一个人都有老去的那一天,都有可能不能自主表达,你也从来没有过此时此刻走进医院的经历,你可能事前做一个决定,却无法反悔,你更不能确定是由于医疗费的原因、继承的原因、死亡率的原因、床位周转率的原因,还是人们说的久病床前无孝子,还是最爱你的人决定让你少遭罪?还是基于器官“移植”的需求,楞把脑死亡说成死亡?或者由于医疗纠纷的原因?这是很可怕的事。

  我还真没有看到有哪家医院、有那位医务人员在书面告知的时候说患者已经失去抢救价值,建议放弃治疗的。都是在口头诱导病患一方同意放弃,然后又在书面告知的时候说病情危重,再三告知危险,建议积极抢救,家属仍坚持放弃治疗。这就是医患之间的扭曲,可是患者已经无能为力、听天由命。

  四、患者本人的放弃与家属的放弃、医务工作者的放弃

  (1)患者本人的放弃

  从法律上讲,一个人有权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或者做出放弃自己生命的行为而免于刑事、行政处罚,但即使如此,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不能损害到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

  比如,两人相约自杀,一方死亡,另一方没有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因为这里的自杀,存活人有教唆对方自杀的主观意图,而客观上也导致了对方死亡的事实。

  再比如一个人爬上电视塔试图自杀,就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在他跳楼的时候砸坏了楼下汽车或砸伤了行人,这自杀者死亡,他需要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没有死亡,除了民事责任之外,预计行政处罚也免不了。

  医院的患者本人,可以决定自己的生命,拒绝被救治。

  但对于医务工作者来说,如果接受,则有悖于救死扶伤的伦理。

  (2)家属放弃救治,还是医生的放弃?

  四川省眉山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57岁的朱素芳被一辆疾驰的摩托车撞成重伤。经全力抢救后,朱素芳虽然恢复心跳,但却因特重性脑伤,仅能在重症监护室里靠呼吸机维持心跳。

  三天后,儿子郑某和姐姐获准进入重症监护室探视,在得知母亲已经脑死亡,救活希望几乎为零的情况下,看到躺在病床上面目全非的妈妈,郑某取下了母亲的呼吸管。朱素芳在当天下午去世。随后,当地警方经初步调查,以涉嫌故意杀人为由,对郑某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试想,如果是家属签字放弃救治交给医生,医生来拔掉呼吸管,医生是否涉嫌故意杀人罪共犯!

  难道家属签一个放弃治疗的文书,并由医务工作者来实施拔管动作,就可以堂而皇之?实际情况是,这种堂而皇之的事情,比比皆是。在无明文立法的情况下,法理、伦理都很能说得通,风险显而易见。

  五、临终关怀不是放弃治疗

  一个孩子或者老人因为肺炎去医院治疗,人们不大会考虑输液扎针带来的伤痛,因为在这里救死扶伤显然是一致性的要求。

  一个癌症终末期的患者去医院治疗,我们需要考虑(有创、化疗、放疗)治疗带来的治疗效果和治疗本身的创伤性痛苦,这需要平衡和选择。

  临终关怀不是放弃治疗,它是一门专业,需要医务人员做出专业的判断,然后告知病患家属,协助病患在知情、理解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并实施的一套疾病病理生理和心理的多重救治方案。

  临终关怀是救死扶伤。

  放弃治疗是见死不救。

  作为律师,希望我的同学、校友要救死扶伤、不要见死不救。我知道有别人在做一些事,而且貌似也没有事,但别人做是别人的事,有些事我们不做。

  附过去的几篇文章和相关节目文字版:

  1、《反对这样赤裸裸地犯罪共识》

  2、《北京市卫生法学会<规范放弃治疗行为专家共识>》

  3、《话题一:儿子拔掉呼吸管后母亲死亡 涉故意杀人》

  4、《话题二:妻子发现植物人丈夫有婚外情》

  5、《吴华静捐献事件当事人是否涉嫌故意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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