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涉及不同地域的多家医疗机构为被告的管辖问题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2-08 15:56) 点击:237 |
大家好,今天我想与大家共同探讨在医疗纠纷中涉及不同地域的多个医疗机构为被告时管辖权的确定问题。我们知道诉讼程序的第一步就是要选择适合的法院进行起诉,这就需要确定管辖权,那么什么是管辖权,管辖权如何确定呢? 管辖权: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 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由此看出,法律对于管辖权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但是由于长期形成的审判习惯以及审判人员素质等问题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有不合理的情况发生,这时就需要我们坚持遵照法律规定执行。 下面是我承办的一个真实的医疗纠纷案例,希望与大家共同分享。 我的当事人因病,先后在河北某医院以及北京某医院进行过治疗,但手术失败,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在对当事人的诊疗过程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分析后,得出两家医院均有存在过错的可能,决定同时将两家医院作为被告起诉,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两家医院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经过综合评定,我所认为选择北京的法院起诉对当事人更有利,于是我们选择在北京某法院立案,立案的过程比较顺利,被告河北某医院接到诉状后向北京某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在河北省审理。 在开庭前的谈话中,法官要求我方当事人撤诉,理由是当事人在北京某医院仅门诊治疗两天,北京某医院不存在过错。河北某医院的过错较大,应该到河北省的法院起诉,即便是我方不同意撤诉,一旦医疗过错鉴定结论为:河北某医院存在过错,北京某医院无过错,法官会将案件直接移送至河北省法院审理。 法官关于要求撤诉的理由以及移送审理的言论均于法无据,我方不能接受,坚持不撤诉,要求法院依法审理,其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河北省法院和北京市的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向北京市某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第二,北京某医院是否有过错,不应当由法官来判断,应当通过鉴定机构的专家来判断。即使未来有鉴定机构得出结论北京某医院无过错,法院也仍然无权直接驳回起诉或移送管辖,因为任何鉴定结论也只是证据而已,需要经过法庭出示、质证、辩论,基于共同侵权的案由也得通过最终判决才能确定。 第三,本案不属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即使是真的有特殊原因,也应当报请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应当由该基层法院自行决定移送。 在我方的坚持下,最终法官接受我方的代理意见,驳回了河北某医院的管辖权异议,继续在北京审理本案。 由此可见,在审判过程中,情况瞬息万变,唯一不变的是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程序正当,是实体正义的基础,只要我们坚持遵照法律法规执行,胜利必将属于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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