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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律师 手机号码:13071190699 执业证号:11101200510865887 执业机构: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主任  首席合伙人   专长领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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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各类人身损害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及伤残赔偿的讨论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2-27 13:36)    点击:570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摘要】本文重点对我国各类人身损害残疾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方法进行比较和讨论,探讨各类案件及各省市所采用的标准的不同,尝试提出司法解释对残疾标准的缓冲作用,尝试分析相关标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人身损害 残疾等级 鉴定标准 残疾赔偿金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几乎一片空白。由于受当时国情所限,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极少,所以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缺失并没有引发严重问题。但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建立,民法体系的完善,规范各类因人身损害而致残的赔偿与救济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相应的残疾及劳动能力评定标准也不断发展。在实践中,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及法律规定的赔偿计算方法仍存在某些问题,现进行初步讨论。

  一、残疾等级评定的标准

  残疾等级是影响残疾赔偿具体数额的主要因素之一,残疾等级的认定依据的是与案件类型相关的标准版,因此残疾等级的评定标准便成为了残疾等级认定、残疾赔偿数额认定的重要影响因素。

  (一) 我国现行的人体伤残鉴定主要标准

  我国现行的人体伤残标准的适用情况:

  (1)1996年3月1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为国家推荐标准。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四个方面并适当考虑心理障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适用于工伤、职业病患者等国家社会保险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后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准则和依据。

  (2)2002年3月11日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该标准为国家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3)对于除外工伤、职业病及道路交通等以外的残疾等级评定,我国现无统一的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或称《解释》)颁布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计算方法得以明确,但与此相配套的普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标准迟迟不能出台,导致各省在普通人身伤害案件伤残评定适用标准上不统一。[1]最高人民法院尝试颁布可在全国适用的此类案件的残疾评定标准,但实际未能发布,各地方各部门只能依据最高法的通知 “除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有国家标准的鉴定外,其他情况下可由省高院酌情确定统一适用的鉴定标准。”[2]依据该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 “在新的国家统一标准出台之前,应统一适用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现为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制定并经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修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3]也就是说,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审议通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成为了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但不包括工伤及道路交通。其他省市,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适用于本省的《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浙江省高院则要求鉴定残疾程度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4],也有的省市参照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二、各类案件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律规定对因伤致残的赔偿的叫法各异。针对残疾赔偿这一目的,《工伤保险条例》包括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而对于除外工伤、职业病的案件外,《解释》规定了残疾赔偿金。现仅对依据各标准而评定的残疾等级而计算的广义的残疾赔偿金进行讨论。

  (一) 工伤、职业病的残疾赔偿

  2011年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5至37条对因工伤及职业病所致各等级残疾的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北京为例总结如下:

  

 

 

 

 

 

 

 

 

 

 

 

 

 

 

 

 

 

 

 

  (表一)

  (二) 普通人身伤害及交通事故残疾赔偿

  根据《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根据《解释》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所以从司法解释上看,该项赔偿的残疾等级标准可以为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也可以为伤残等级鉴定标准,而且各地方各部门也是这样执行的,可以解释上述标准使用的不统一的状况。

  同时最高法又规定“《解释》中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5]

  (三) 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残疾赔偿

  2012年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针对预防性疫苗接种导致的人身损害残疾制定了《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受种者损害程度等级(一至十级损害程度等级补偿系数分别为100%-10%),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自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确定之日起,补偿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此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计算依据的是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制定《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北京市的这项规定看似与最高法关于残疾赔偿金《解释》相同,但存在实质性差异。以城镇居民为例,《解释》中残疾赔偿金按起诉时受诉法院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该办法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起诉时”“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还是相差甚远的。

  二、各类案件依据不同标准计算的残疾赔偿金实例

  以2013年向北京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致眼球摘除,被侵权人未满60周岁为例,进行计算。

  

 

 

 

 

 

 

 

 

 

 

 

 

 

 

 

 

 

 

 

 

 

 

 

 

 

 

 

  (表二)

  三、从残疾赔偿金实例看残疾等级鉴定标准的问题及建议

  学者认为“工伤标准是一个宽泛的标准,同种损伤,以工伤标准评定,其评定结果较其他标准级别高,而与《工伤保险条例》相比,《解释》规定的赔偿是一个更为充分的赔偿,两者结合,就是以一个宽松的标准乘以一个宽松的赔偿,其结果就是赔偿额的大幅增加。”[1]笔者对这一观点持有不同意见,如表二,同一人身损害致眼球摘除手术于北京法院和浙江法院,虽然残疾评定标准不同,残疾等级不同,但依据《解释》的计算所计算出的残疾赔偿金却仅相差15352元,并不存在实质差异。由此可见《解释》成为了标准不同一的缓冲地带,调解控制,尽量使各地区的同一损害相互接近。

  虽然《解释》为标准不统一提供了一定的缓冲作用,但是也无法弥补标准不统一的硬伤。以“双侧面神经完全麻痹”为例,依据《道标》可评定为三级残疾,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可评定为五级残疾,再依据解释计算残疾赔偿金分别为395600元、296700元,两种赔偿相去甚远,实在令人无法接受。

  对于残疾的最低标准的问题,学术界也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案例,被侵权人受到损害但不够最低的残疾等级,以“外伤性瞳孔放大”为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可评定为十级伤残,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认为“外伤性青光眼,需药物维持治疗。”才可认定为十级伤残,依据临床,青光眼不仅包括瞳孔增大,还可表现为眼压增高并给患者带来不适、痛苦,且该标准也要求需要药物进行持续性降眼压治疗,所以仅“外伤性瞳孔放大”是不构成残疾的。依据《解释》,达到最低的残疾标准才可以支付残疾赔偿金,残疾中丧失劳动能力才可以请求被扶养人生活费,实务中不够残疾最低标准一般情况下是具备劳动能力的,所以这两项均不可以请求。以2013年北京为例,普通人身损害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72938元,也就是说被侵权人为“外伤性瞳孔放大”,虽然影响了外观容貌,但依旧不能请求残疾赔偿金,这将大大影响整个诉讼请求的数额,因为达到了残疾最低标准,不光有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辅助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费均会大大增大,因此笔者认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低标准存在一定问题。笔者建议降低普通人身损害第十级的标准,参照工伤标准一定程度上扩大范围,以维护被侵权人之合法救济权利。

  随着人身损害侵权案件的增多,统一损伤,不同标准,不同残疾的现象却有存在,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损害赔偿上起到了一定的缓冲作用,但标准不统一的硬伤还是存在的,希望通过司法鉴定人与法官、律师、法律工作者深入沟通、共同努力,对各类案件人身损害残疾鉴定标准进行科学化的统一修订。

  参考文献

  [1] 王旭. 伤残评定标准及赔偿方式的比较研究[J]. 证据科学. 2009(02).

  [2]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如何适用鉴定标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Z]. 2010.

  [3]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全市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中涉及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适用鉴定标准的通知》[Z]. 2010.

  [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Z]. 2004.

  [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Z].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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