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请求依法交换证据、公平质证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2-27 13:38) 点击:435 |
2013年1月29日薛某诉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医疗纠纷案第一次开庭; 2013年2月16日向法庭寄出挂号信《薛某一案代理意见及初步质证意见》; 2013年3月6日第二次开庭,我们坚持2013年2月16日寄出的代理意见,并同时另行当面提交一份;法庭笔录载明要求原告7日内可以随时联系法院查阅病历资料提出质证意见。 法院的这种告知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原告明确不同意不接受。 为此,我们再次笃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请求人民法院将被告提交的证据依法送达原告,否则无法正常完成质证,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在质证阶段尚且如此不能程序公正,以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何以保证实体公证。法院提出原告可以随时联系查阅,看似给予机会,实则强人所难,以患方匮乏的医学知识,是要现场发表意见,现场记录,还是要患方阅读后记忆,回来写回忆录再行发表质证意见?为什么就不能将被告提交的证据送达给原告一套,有什么不能克服的困难直至违背法律之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为维护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之平等性、诉讼程序之正当性,请求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将被告提交的证据复制件送达原告,完成证据交换程序。 原告是否得到被告提交证据的复印件,关乎原告是否能够充分质证,关乎未来可能进行的专业鉴定陈述、法庭辩论中原告是否能够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告此主张绝非有意刁难法庭。请求支持。 原告代理人:李 圣 联系电话:13071190699 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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