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结论的参与度并不必然作为赔偿比例——论千里之堤溃于蝼蚁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8-03-19 14:06) 点击:265 |
作者:李圣 来源:自创 URL地址:URL 千里之堤溃于蝼蚁。蝼蚁的过错程度有多大?20%?30%?它就是在千里之堤内钻了几个眼,它的过错程度不会有100%,可是它带来的损害结果却是100%——千里之堤的崩溃,蝼蚁不是仅仅就其过错程度负责,而是就其过错所产生的损害结果负责,正因为有了蝼蚁20%、30%的过错参与,所以才产生100%的损害结果。 千里之堤有何过错?难道因为它天生是泥土之躯要自己承担大部分过错,要自己承担这种崩溃的损失?岂不是荒唐!如果没有蝼蚁的过错参与,风浪奈何它不得,车马的碾压奈何它不得,不会有任何的崩溃恶果。 根据法律规定,蝼蚁有过错,千里之堤有崩溃的损害结果,蝼蚁的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蝼蚁就应该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就其过错程度赔偿。简言之,蝼蚁要对其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单纯的就其行为本身承担责任。因为只有对行为的结果进行责任承担,其对象主体才是千里之堤;对其自身行为参与度担责,其对象主体是其本身,谈何赔偿他人。 蝼蚁主张只承担20%或者30%的责任,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此作为责任分担的依据不能成立。 首先,第三条的全文表述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蝼蚁的引用显然是在一个逗号之后的断章取义。 其次,千里之堤是由泥土做成,有如人是血肉之躯,本身结构组成不是一种过失,更不是过错或者故意。 再者,按照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存在时,而本案当中,侵权主体只有蝼蚁一人,千里之堤是由泥土做成,泥土不构成共同侵权。本案侵权主体只有一人,受害主体也只有一人,依照法律规定,只有有过错的主体才产生赔偿责任,受害主体无故意、无过错、无过失,就不存在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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