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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律师 手机号码:13071190699 执业证号:11101200510865887 执业机构: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主任  首席合伙人   专长领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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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患者注射密码药物之死,医院应该承担责任陈述词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5-04 11:12)    点击:536

  作者:李圣 来源:自创 URL地址:URL

  一、基本经过

  2007年1月25日患者李XX(以下简称患者或李XX)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第二管理处门诊部(以下简称第二门诊部)行第一次椎管注射;注射后,患者出虚汗,乏力;家属向张XX反映病情;

  2007年2月1日患者在第二门诊部行第二次椎管注射;注射后连续几天,患者出现胸闷、憋气、呼吸困难、血压升高,张XX声称“属于正常反映,没什么事”;

  2007年2月7日家属带患者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以下复兴医院)急诊观察室检查治疗,没有被建议住院;

  2007年2月8日患者在第二门诊部行第三次椎管注射;注射前,家属再次提出“药物会不会有什么影响”,张XX回答“绝对没有任何副作用,不会有任何问题”;

  2007年2月9日患者出虚汗、乏力、胸闷、憋气、呼吸困难、血压升高加重,在家吸氧一天;

  2007年2月10日患者病情继续恶化,送进复兴医院急诊室,由于病情危重收入病房;

  2007年2月11日患者去世;

  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鉴定材料,请求北京市医学会确认第二门诊部的门诊病历记载是何药物,是否得到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临床使用,如果无法确定请转交法院继续审理。

  患方认为:在第二门诊部的门诊病历记载中只有“骶5,1剂,骶1,0.5,灌1,1剂”无法确定第二门诊部所使用的是何种药物,更不能确定是否得到国家批准临床使用。

  三、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鉴定材料,请求北京市医学会专家确定鉴定材料的完整性,这是鉴定结论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条件。

  患方认为:在医患双方封存的病历资料中,复兴医院主观病历资料只有两页且记录不连续,并不是完整的病历资料,请求北京市医学会确定:在主观病历资料仅有这两页、且不连续完整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出一个可靠的法律鉴定结论书,否则,请求医学会将证据材料转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四、患方认为第二门诊部非法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药物致使患者病情加重死亡,并且至今没有看见当事医生的执业证书,存在非法行医的可能。

  从第二门诊部书写的门诊病历中无法显示其使用的是何种药物或哪些药物的混合配伍,第二门诊部也拒不提供涉案人员的专业资质,从法律上讲应该由第二门诊部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在患方和第二门诊部的交涉录音中,第二门诊部已经明确自认其使用的药物没有经过国家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如果在医学会鉴定听证召开之前,第二门诊部仍然不能提供当事医生的专业资质,以及证明其使用的药品和药品批文,那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医疗事故,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请求医学会将鉴定材料转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五、第二门诊部盲目注射自配药物,注射后听任患者脱离医疗监护,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

  在椎管注射前患方已经明确告知第二门诊部患者既往病史:高血压、冠心病,并一再提醒“这种情况能否椎管注射”,却被告知“没有任何问题,这是我们自己研制的秘方,有22种成份,这药绝对没有任何副作用,不会有任何问题”,从其书写的门诊病历来看,第二门诊部没有询问患者任何的现病史、既往病史、过敏史,更没有进行任何视、触、叩、听或望、闻、问切的一般检查,那么患者能否耐受这种治疗,是否会加重恶化其他疾病,第二门诊部没有进行任何的专业评价,盲目治疗。

  第二门诊部椎管注射后,患者出现病情加重,出虚汗、胸闷、憋气、呼吸困难、血压升高,并多次请求第二门诊部关注,但是张映柏医生说“属于正常反应,没什么事”,并安慰家属“没有任何副作用,不会有任何问题”。

  从2007年1月25日至2007年2月8日三次椎管注射期间,第二门诊部自始自终均没有履行其专业的注意义务,患者出现病情恶化以后,听任患者脱离医疗监护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

  六、复兴医院没有尽到专业的注意义务,同样听任患者脱离医疗监护、延误病情,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在急诊室已做过两次心电图和抽血化验,几项指标都超高,如D.二聚体值高达3785ng/ml,白血球高达14万,急诊室对急诊病人也未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更没有进行针对性用药。只是将危机病人转入病房了之。

  李XX由急诊室转入病房的入院通知书上写明:患者病情危重。病房却以二级护理听之任之,没有积极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确定治疗方案。

  转入病房以后,家属曾多次要求尽快对病情做检查,医院声称:“休息日,大夫少,只能等周一才能做详细检查。”这等于让危重病人住在医院里等死,导致危机病人的病情步步恶化,病人尚未等到周一(2月12日)就突然死亡。

  由于医院以“休息日,工作人员少”为由,对于危重采取“二级护理”,当病人晕倒在厕所时,家属喊叫很长时间,大夫才到现场,给做了心电图和血压测量,大夫拿着心电图就走了,而这时病人危在旦夕,相隔了一段时间,才采取急救呼吸措施,而呼吸科没有抢救心脏病的设备,延误了抢救时间,导致了生命的逝去。

  七、复兴医院的死亡诊断依据不足,患方不同意其死亡诊断。

  复兴医院错误的将一个既往“高血压、冠心病”,发作性“出虚汗、胸闷、憋气、呼吸困难、血压升高”的患者收入呼吸内科,进一步错误护理、治疗。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必然原因。但是患者到底死于何种疾病,就连复兴医院自己也是疑问重重。

  虽然在复兴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中写有直接导致患者死亡的疾病是“急性心肌梗死”,其基础疾病是“冠心病”,其他疾病诊断有“高血压3级,药物过敏,肺栓塞?”,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应该都知道,肺栓塞、脑血管意外、心肌梗死均是致死性疾病,而本案患者正是这些疾病的高危人群。就目前的鉴定资料来看,心电图并不支持患者发生了心肌梗死,同样由于医院的过错,对于一个危重病人,没有及时完善重要检查资料,缺乏心电图、心肌酶的支持,并不能确诊患者就是死于心梗。

  八、没有尸检是由于复兴医院没有按照医疗规范常规履行其告知义务,应由复兴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尸检应由医务人员主动向病员家属提出,征求意见,并将家属的意见记录在病案中由家属签字。家属同意尸检的同时应由家属和医疗单位双方另填写尸检同意书”,也就是说,应由复兴医院常规提出患者家属是否同意尸检,而复兴医院没有履行这一告知义务。以中国的传统“入土为安”,以家属极其匮乏的医学常识也不可能知道通过尸检可以查出死亡原因。

  从本案实体上讲,医疗事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医院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死亡是否构成因果关系,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由于复兴医院没有履行告知家属是否愿意尸检的法定义务,而现有证据并不支持被告推定的患者死于心肌梗塞,现在由于医院的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原因无法查明,简言之,果之不明,也就无法确定因果关系,如果北京市医学会给予专业判断后认为无法得出鉴定结论,那么应该由医院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患方认为由于第二门诊部和复兴医院处处违反医疗法律法规,致使患者死亡,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由于医院的过错致使鉴定材料不具备完整性,以及真正死亡原因无法查明,或由于存在非法行医,鉴定无法进行,请求医学会将鉴定材料转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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