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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圣律师 手机号码:13071190699 执业证号:11101200510865887 执业机构:北京至普律师事务所  主任  首席合伙人   专长领域: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医疗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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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放弃治疗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陈述词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5-04 11:13)    点击:1187

  作者:李圣 来源:自创 URL地址:URL

  一、新生儿“先天性代谢异常”的诊断不能明确成立,所谓“先天性代谢异常”不是新生儿短期内死亡的必然原因和直接原因。

  医院声称患儿死亡原因是先天性代谢异常,但是从现有化验检查来看新生儿存在先天性代谢异常并不能明确成立,尤其是尸检就在被告医院所作,而被告医院也没有进行必要的电镜检查,而且,王XX现在又已经怀孕,其先天性代谢异常根本就不能成立。就是在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检查报告单中也明确建议需进一步病因检查才能明确。

  二、法医与医学会的鉴定区别,在于鉴定应首先认定2006年8月6日10:30AM向家属交待病情记录签字,放弃治疗不具备合法性,否则,同医学会一样成为单纯的医学自然科学技术鉴定,将失去法医鉴定的公正性。

  对症下药乃是专业医生的职责范围,在病情发展的何种阶段适用何种药物、采用何种治疗方案,均应由医生作出相应的职业判断,而患方家属并不具备专业知识,故不能要求患方对药物的使用作出与医生同等的判断,特别是在本案中,医生的谈话是以“先天性代谢异常”诊断成立为基础,家属更不能作出准确又合理的判断,故不能因新生儿家属的签字而排除医院之责,亦不能因此使新生儿家属承担放弃治疗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任何责任。

  病历当中医院反而在新生儿家属签字之前、主动取消已经开出的医嘱,致使新生儿死亡。没有任何一个父母,在经过新婚,十月怀胎之后不是希望自己的宝宝健康成长,就算在当事医院的也没有一个当事医生根据一个尚没有明确结果的猜测会作出上述表示。

  三、新生儿死亡原因是羊水和胎粪吸入,并非医院所主张的先天性代谢疾病。

  在北京妇产医院自己出具的尸检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死亡原因“呼吸功能衰竭”,而引起呼吸衰竭的进一步原因在其病理诊断中也详尽指出“双肺重度羊水吸入,其中见胎粪成分,致部分肺泡膨胀不全,间有肺大泡形成;脑充血及水肿,侧脑室轻度扩张(考虑与缺氧有关),蛛网膜下腔出血;心肌间质及被膜充血显著;肝细胞缺氧空泡形成;左肾盂及肾盏轻度扩张;余脏器充血”。这种由于分娩过程当中造成的重度羊水、胎粪吸入,进而造成缺血、缺氧,脑充血、水肿,脑室扩张,肝细胞空泡形成与所谓的先天性代谢疾病没有任何关系,病理中多处指明是缺氧造成,“缺氧”和医院病历中记载的新生儿在分娩过程中存在“窒息”密切相关,这才是造成新生儿病情严重的真正原因,尽管新生儿在分娩过程当中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窒息”,但也绝非不可治疗。

  四、造成新生儿重度羊水、胎粪吸入,窒息及病情加重的原因在于医院对产妇分娩处理不当和对新生儿治疗失误。

  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八条之规定“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而王XX病历中显示2006年8月1日23:00PM一般护理记录单被篡改;2006年8月2日13:15PM-15:15PM,临产付页因记录篡改,宫缩情况不明;2006年8月2日“21:45-22:05PM”胎心监护篡改。这些都是产妇分娩过程当中的关键因素,那么产妇当时的情况如何,是否已有缺氧表现,而医院没有观察到、没有记录、没有处理。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一方当事人对对方保存或控制的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质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历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里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不是医院随着案件审理的进展随意解释,病历资料作为关系人体生命健康的法律文件,如何书写、修改也有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不应采信其既无法律依据又无事实依据的“解释”。

  2006年8月4日头颅CT报告1、脑水肿(重度),2、蛛网膜下腔出血,3、头皮下出血。

  根据高等医药院校教材《儿科学<新生儿颅内出血>》的论述(第四版第115页)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的发病机制在医学上分产伤性颅内出血和缺氧缺血性颅内出血,其发病原因可进行如下分析:

  一是宫内子宫肌瘤直接压迫,医院存在没有及时处理和变更分娩方式的重大过错。

  二是分娩过程当中和后续治疗的延误,缺氧缺血及酸中毒直接造成网膜下腔出血。

  在进院时,就已明确查明产妇患有“子宫肌瘤”,显然会影响到分娩产力,也应预见到分娩造成压迫胎儿的可能性,医院并未慎重观察处理,胎心监护、宫缩情况、护理情况因篡改失去真实性,在0:32AM宫口开全时就已发现羊水Ⅲ度,0:35AM又形成产瘤,医院仍强行分娩,事实上在医院强行分娩的后续过程又出现肩娩出困难,这些因素就是形成患儿窒息、羊水胎粪吸入的关键因素。

  分娩以后的新生儿,医院本来已经意识到患儿情况不好而转入儿科,但是在儿科针对患儿的病情加重,却以消极对症处理为主,然后解释为所谓的先天性代谢疾病,而不做其他治疗或积极查找病因。

  综上所述,医院在产妇分娩和救治新生儿的过程当中造成新生儿死亡,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恳请法医专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明鉴。

  此致

  中天司法鉴定中心

  陈述代理人:李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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